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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十二章 无良律师,害人不浅!(1 / 2)

弹幕在看热闹,讨论的热火朝天。</p>

而张紫瑜早在辩护意见还没结束的时候,就已经脸色不太对了。</p>

水友们听不出来正常,但作为法律从业人员,她第一时间就发现了辩护意见中存在的漏洞。</p>

而且有一条弹幕无意间也扯到点子上了。</p>

危险驾驶罪,是不需要直接造成什么后果的。</p>

果然。</p>

在法官的主持下,公诉人站了起来。</p>

“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公诉人不予认可。”</p>

短暂的吃惊之后,王风心中带着几分轻视,开始了对辩护意见的反驳。</p>

“从辩护意见来看,辩护人对于被告人当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异议,那关于这部分事实,我也就不再赘述了。</p>

但是对于辩护人所提到的,被告人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结果,主观上又不存在犯罪故意,公诉人对此表示疑惑。”</p>

说到这里,王风觉得对面这个律师也太业余了。</p>

“在我国刑法体系中,我们将犯罪分为结果犯与行为犯。</p>

结果犯,是指犯罪人不仅要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,还要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,这时候才属于犯罪的完成。</p>

但是行为犯不同,行为犯并不需要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,犯罪人只需要实施刑法中规定的具体行为,就视为犯罪已经完成。</p>

而辩护人所说的,被告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,更是无稽之谈!”</p>

王风义正严词,越说越觉得自己胜券在握:</p>

“被告人在驾驶机动车上路之时,肯定能够意识到,自己醉酒驾车这个行为有可能带来什么样的后果。</p>

或许被告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后果也是不情愿的,但并不意味着他就没有犯罪故意。</p>

而辩护人提到的,被告人在开车之前曾叫过救护车,打过网约车,更是能够证明,被告人对于醉酒驾车的违法性有着清晰的认知,因此被告人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十分清晰,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可能性!”</p>

徐扬帆点点头,王风则是一脸淡然,颇有高手风范。</p>

嗯,不但把法律和事实讲的清清楚楚,甚至还用对方的辩护意见直接反驳,让对方好好体验了一把什么叫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。</p>

我真是太机智了!</p>

看来我的业务能力最近又有提升!</p>

太强辣!</p>

......</p>

「原来如此!」</p>

「怪不得觉得哪里不对,原来中间还有这么多学问。」</p>

「行为犯是什么意思?」</p>

「不明觉厉,反正律师说的只是听起来很有道理,公诉人说的是真的很有道理,是这个意思吧?」</p>

「那岂不是说,任律在睁眼说瞎话?」</p>

「emmmm,虽然很不想承认,但貌似的确是这样?」</p>

「粉转路了!」</p>

“其实刚才任律师发表完辩护意见,我就想解释一下,只是公诉人没给我这个机会。”</p>

虽然心中带着疑问,但还是要跟水友们解释一下的:</p>

“辩护人所说的结果犯,是要造成后果才会构成犯罪,比如说我想偷别人的东西,我要把东西偷到手,你才能说我犯了盗窃罪。</p>

但我要是没能得手,或许在理论上也构成盗窃罪的未遂,但如果我没有得手,其实是很难认定我之前盗窃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。</p>

所以我们有了这样的一个区分,也就是说当造成一定的后果时,才构成相应的犯罪。</p>

而事实上,这也符合我们大多数人的认知。”</p>

「怪不得我老想给圆律定罪,却不知道定什么罪,原来你是偷我的心未遂啊!」</p>

「房管,给这小子禁言了!」</p>try{ggauto();} catch(ex){}

「太尼玛油了......」</p>

「我糖尿病,我先来!」</p>

张紫瑜说了一半,一条逆天弹幕飘过,引起了全直播间的共愤。</p>

一时间搞得她有点哭笑不得,只能当做没有看见。</p>

“与结果犯相对的,就是不那么常见的行为犯了。</p>

不需要造成任何后果,只要犯罪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,就可以判定犯罪既遂了。<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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